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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一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96号原告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华豪平。委托代理人傅文,女。被告王一人,住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一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文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