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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晓东1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8号罪犯王晓东(曾用名王志刚),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2)克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27年5月2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王晓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91.8分。该犯在从事服装缝纫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获奖金575.31元,创产值17200.92元。自2013年2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302分,记功五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晓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