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略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略阳县上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阳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略阳县上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阳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略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略阳县上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黑河镇上营村。法定代表人郭化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恒淸,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阳支公司,住所地略阳县狮凤路。负责人冉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克,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略阳县上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阳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略阳县上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略阳县上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负担。限在裁定书生效后交纳。审判员 潘平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