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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9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青彬,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