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9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青彬,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