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秦玉珍与邓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珍,邓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50号原告秦玉珍,居民。被告邓凯文,居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葡萄镇新街西路138-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玉珍诉被告邓凯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玉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玉珍以被告邓凯文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玉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秦玉珍负担。审判员 彭月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乃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