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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秦玉珍与邓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珍,邓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50号原告秦玉珍,居民。被告邓凯文,居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葡萄镇新街西路138-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玉珍诉被告邓凯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玉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玉珍以被告邓凯文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玉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秦玉珍负担。审判员  彭月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乃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