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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刑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连书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刑初字第2231号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连书,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10月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第1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连书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连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0日6时许,被告人李连书为筹集毒资尾随被害人翁某至本市云岩区松山村青竹巷,持刀抢劫其黑色杂牌手机一部及人民币60元。被告人李连书将被抢手机贩卖,所得赃款已用于吸食毒品。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连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建议对被告人李连书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6时许,被告人李连书为筹集毒资尾随被害人翁某至本市云岩区松山村青竹巷,持刀抢劫其黑色杂牌手机一部及人民币60元。被告人李连书将被抢手机贩卖,所得赃款已用于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连书予以认可,并有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连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连书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连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海英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人民陪审员  韩敏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克强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