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蓬执字第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春文、张艳芳、白春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春文,张艳芳,白春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蓬执字第497-1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益平,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白春文,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张艳芳,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蓬莱。被执行人白春吉,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白春文、张艳芳、白春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2008)蓬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并于2012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16日提出了烟检民抗(2012)31号民事抗诉书,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依法再审。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烟民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该案中止执行。2013年9月24日,本院作出(2013)蓬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蓬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蓬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被告白春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蓬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蓬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崔忠和审判员 栾永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