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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孙法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英,孙法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英,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国土资源局退休职工,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孙法敬,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李桂英与被执行人孙法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法敬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桂英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孙法敬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额7607元,待被执行人孙法敬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