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锡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锡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537号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57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524-8。法定代表人孙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绍平,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贺锡平,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綦江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贺锡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准备不充分,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邹雪蕾二〇一五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