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陶某甲、陶某乙、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陶某甲,陶某乙,林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073号原告:王某某,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夏先春,寿县保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甲,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陶某乙,男,194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林某某,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洪星,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陶某甲、陶某乙、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升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礼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