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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陶某甲、陶某乙、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陶某甲,陶某乙,林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073号原告:王某某,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夏先春,寿县保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甲,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陶某乙,男,194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林某某,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洪星,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陶某甲、陶某乙、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升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礼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