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铜山湖开来山庄营业部诉被告夏留记劳动争议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铜山湖开来山庄营业部,夏留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泌阳铜山湖开来山庄营业部。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留记,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静玲,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东亮,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铜山湖开来山庄营业部诉被告夏留记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泌阳铜山湖开来山庄营业部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铜山湖开来山庄营业部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夏留记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铜山湖开来山庄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泌阳铜山湖开来山庄营业部负担。审判长 杨明霞审判员 宋 方审判员 邓卫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娄 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