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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合肥鑫翰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鑫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庐阳产业园徽商钢材市场东区316室,组织机构代码71176586-X。法定代表人:贾贤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59号1号楼1单元4层3号,组织机构代码77087834-6。被执行人:安徽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128A。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秀群代理审判员  李叶润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