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5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吴焕永、吴建伟、吴焕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吴焕永,吴建伟,吴焕东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5063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吴焕永。被告:吴建伟。被告:吴焕东。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焕永、吴建伟、吴焕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