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黄香娇与张少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香娇,张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香娇,女,汉族,1958年11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少萍,女,汉族,1966年4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黄香娇因与被申请人张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4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黄香娇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之夫林学健向申请人借款12万元,被申请人只提供主要证据林学健的《借条》,而没有出具付款的凭证,比如银行汇款记录或被申请人提款记录,以认定是否存在该借款,故属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2013年6月28日法院第二次开庭,未通知申请人,法院缺席判决,程序上违法。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再审的条件,故申请人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张少萍提交意见称,借款是事实,申请人之夫林学健生前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张少萍借款,有申请人之夫林学健出具《借条》为据,申请人从兄弟姐妹处筹款以现金方式拿到单位支付给林学健,没有转款凭证,只有林学健出具的一张借条,借款是真实的。申请人拿到林学健死亡赔偿款后,这么久申请人也不归还借款,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一审2013年9月13日判决后,2013年9月25日黄香娇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黄香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终字第21号作出对上诉人黄香娇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裁定于2014年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黄香娇要提起再审,应于2014年8月1日前提出,但黄香娇于2014年12月5日才向法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再审六个月期限;且再审申请人黄香娇的再审理由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特殊四种再审情形。综上,申请人黄香娇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黄香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魏 平审判员 董 青审判员 王建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传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