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颈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廖明森、黄桂红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颈信用社,廖明森,黄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颈信用社。地址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龙新路36号。法定代理人苏志勇,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光相、成志光,该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廖明森,男,汉族,清城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黄桂红,女,汉族,清城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颈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廖明森、黄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理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1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国洪审判员 冯志荣审判员 植永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