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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邹德平诉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平,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邹德平,男,汉族,1973年3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陈明,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0928815-1),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66号。法定代表人胡天才,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茜,女,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亚洲,男,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3983923-4),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庙坝场。法定代表人陈伟,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洪,男,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原告邹德平诉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邹德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德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德平承担。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杨 楠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