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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成坚与付智勇、李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坚,付智勇,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成坚,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付智勇,女,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李磊,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成坚与被执行人付智勇、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549687元(其中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金额544087元,执行费5600元),未执行标的549687元。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向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李磊名下位于雨湖区沿江东路房产征收补偿款549687元。现因该房屋尚未征收,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伟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