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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梁海涛与向淑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海涛,向淑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海涛,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淑群,女,苗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海南省沅陵县。委托代理人:石赋,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海涛因与被上诉人向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向梁海涛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梁海涛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海涛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海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