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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寻民二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陈卫平与曾德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平,曾德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寻民二初字第395号原告陈卫平,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寻乌县。委托代理人凌丽丽,江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德鑫,男,成年,汉族,公务员,住江西省寻乌县。原告陈卫平诉被告曾德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瑞飘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凌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德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卫平诉称,我和被告曾德鑫是朋友关系。2011年3月间,被告曾德鑫以投资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450元,期限2年。2013年1月19日,经双方计算,被告曾德鑫结欠我借款利息9000元和借款本金30000元。因被告曾德鑫无力偿还,我同意被告曾德鑫延长半年偿还,被告曾德鑫当即重新出具了30000元的借条和9000元的欠条,借款利息仍为每月450元。后经我催取,被告曾德鑫至今未付分文。为维护我合法权益,现依《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曾德鑫归还我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自2013年1月19日起的利息,按月息450元计至借款清偿日止,同时判决被告曾德鑫归还我结欠的利息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陈卫平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曾德鑫出具的借条和欠条原件各一张,以证实双方存在借贷事实、被告曾德鑫结欠利息的事实。被告曾德鑫在答辩期间内未作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陈卫平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30000元的事实和被告曾德鑫结欠原告陈卫平2013年1月19日前利息9000元的事实,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卫平和被告曾德鑫为朋友关系。2011年3月间,被告曾德鑫以投资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陈卫平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450元。2013年1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曾德鑫结欠原告陈卫平借款利息9000元和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曾德鑫因无力偿还当即重新出具了30000元的借条和9000元的欠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卫平人民币叁万园整(30000.00元).每月利息450元。借款人:曾德鑫.2013.1.19.”。欠条载明:“欠陈卫平利息玖仟园整(9000.00元)。欠款人:曾德鑫.2013.1.19.”。后经原告陈卫平催取,被告曾德鑫未付分文,因而成讼。以上事实,有被告曾德鑫出具给原告陈卫平的借条和欠条及原告陈卫平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等附卷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3年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年利率为5.60%(月利率4.667‰)。本院认为,本案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曾德鑫经原告陈卫平催取后未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陈卫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德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审理本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德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卫平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3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借款清偿日止);二、被告曾德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卫平结欠利息计人民币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6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人民币388元,由被告钟源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瑞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官寄语】尊敬的当事人:您好!首先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请您相信,我们法官都有一颗善良、公正、爱民之心。良知所在,职责所守,每一个法官都希望能尽心竭力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中法官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地作出了此判决。如您有不解,我们会耐心向您答疑。诉讼有风险,诉讼是讲法律和证据的,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和确凿的证据,您将很难实现您主张的权利。打官司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如果能通过人民调解、乡规民约等诉前调解方式,在诚信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应是很好的选择。再次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祝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