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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茹剑锋与武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剑锋,武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茹剑锋,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告武文华,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茹剑锋诉被告武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茹剑锋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茹剑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98元,减半收取8499元由原告茹剑锋承担,另外849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茹剑锋。审 判 员  韦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匡鹿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