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茹剑锋与武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剑锋,武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茹剑锋,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告武文华,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茹剑锋诉被告武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茹剑锋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茹剑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98元,减半收取8499元由原告茹剑锋承担,另外849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茹剑锋。审 判 员 韦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匡鹿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