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李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2012年6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3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爱琴海酒店8532号房间内,以“十三道”形式开设赌场,招引储某、高某、周某、张某等人参赌,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5300余元。另查明,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在黄岩区西城街道爱琴海酒店8532号房间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台州市黄岩爱琴海假日酒店住宿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证人储某、高某、周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及储某、高某、张某的辨认笔录,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处罚,现又犯赌博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李某的非法所得,由原侦查机关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周红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金富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