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宜城执字第00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周敬顶与解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敬顶,解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宜城执字第00267-2号申请执行人周敬顶,干部。被执行人解德军。本院在执行周敬顶与被执行人解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解德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敬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后查明,该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解德军在宜城市流水镇黄冲村购买的所有人许万珍的林权证号为宜政林证字第(2007)第000167号的385.7亩山林予以查封,该山林承包期限截止2018年5月22日止结束。另查明,被执行人解德军将该山林385.7亩中的271.25亩山林地分包给周作勇等人耕种,其中179.25亩使用期限截止2014年5月22日、55亩使用期限截止2015年4月29日、37亩使用期限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院在执行期间,将该山林剩余期限的使用权、受益权予以了查封,并依法公告,对该山林剩余使用权、受益权对外发包、承租,所得发包、租金以清偿解德军欠申请人周敬顶欠款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解德军同意以该种方式处置后以清偿其所欠债务,并向本院请求,在第三人承包该山林剩余期限的使用权、受益权后,不得对该山林中树木等资源进行砍伐或损毁、破坏,不得影响其本人或他人对该山林进行补种树苗。期间,湖北宜郧薯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马头山(山马水泥厂内),组织机构代码31647128-X,法定代表人:张体建,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为420321198510061114)以19万元将该山林剩余期限的使用权、受益权承包。本院认为:该案在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解德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解德军在宜城市流水镇黄冲村购买的所有人许万珍的林权证号为宜政林证字第(2007)第000167号的385.7亩山林予以查封,并公告对该山林剩余期限使用权、受益权对外发包、承租,所得发包、租金以清偿解德军欠申请人周敬顶欠款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解德军同意以该种方式处置后以清偿其所欠债务。期间,湖北宜郧薯业发展有限公司以19万元承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解德军在宜城市流水镇黄冲村购买所有人许万珍的林权证号为宜政林证字第(2007)第000167号的385.7亩山林的所有权归湖北宜郧薯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所有,期限截止2018年5月22日止。二、湖北宜郧薯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对宜政林证字第(2007)第000167号的385.7亩山林承包期间,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对该山林中树木等资源进行砍伐、损毁或破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德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