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吉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吉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吉鹏发出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违约金12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的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24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行人孙吉鹏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吉鹏的应得收入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