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吴丽军、曹开福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丽军,曹开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026号申请人吴丽军,居民。申请人曹开福,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吴丽军、曹开福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邱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4年12月22日经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诉前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曹开福医疗、车损凭据由吴丽军支付;二、吴丽军另一次性支付曹开福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合计5160元;三、吴丽军所有损失自负;四、此事故一次性了结,签字生效。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詹忠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