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知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广东呈和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京知行初字第58号原告广州呈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强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维真,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第三人美利肯公司。第三人陈祖欣。第三人淄博润源化工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呈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呈和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第237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4年12月18日,原告呈和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呈和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呈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广州呈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丽婷审 判 员 姜庶伟审 判 员 张晰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谭乃文书 记 员 李益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