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08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4日。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55年6月3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未按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小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天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