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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08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4日。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55年6月3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未按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小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天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