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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思颜与宜昌市巨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思颜。被告宜昌市巨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7号。法定代表人李红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思颜与被告宜昌市巨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思颜以其已与被告宜昌市巨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巨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思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思颜负担。审判员 冯  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德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