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坊交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于秀兰、丁秀美等与杜长江、杜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兰,丁秀美,吕小芳,吕金辉,杜长江,杜海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坊交初字第571号原告于秀兰。原告丁秀美,工人。原告吕小芳,潍坊信息工程学院学生。法定代理人丁秀美,工人。系原告吕小芳母亲。原告吕金辉。法定代理人丁秀美,工人。系原告吕小芳母亲。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金龙。被告杜长江,农民。被告杜海平,农民。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长春,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10298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79865537-1。法定代表人李鸿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品,男,1985年9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兰、丁秀美、吕小芳、吕金辉与被告杜长江、杜海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秀兰、丁秀美、吕金辉、吕小芳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秀兰、丁秀美、吕小芳、吕金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兰、丁秀美、吕小芳、吕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于秀兰、丁秀美、吕小芳、吕金辉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楠审 判 员  殷玉岭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