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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流民初字第3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东华诉被告邓永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东华,邓永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3335号原告郑东华,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邓永梅,女,住自贡市汇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东华诉被告邓永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东华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东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东华承担。审判员  谢慈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