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民初字第3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东华诉被告邓永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东华,邓永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3335号原告郑东华,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邓永梅,女,住自贡市汇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东华诉被告邓永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东华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东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东华承担。审判员 谢慈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