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锦帆与周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帆,周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王锦帆。委托代理人叶志文。被告周晓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锦帆与被告周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王锦帆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锦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锦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锦帆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静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