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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锦帆与周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帆,周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王锦帆。委托代理人叶志文。被告周晓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锦帆与被告周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王锦帆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锦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锦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锦帆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静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