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合肥金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合肥金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吕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玉林,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曾传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金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金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10元,由原告合肥金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