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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执字第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俊航淇元船舶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俊航淇元船舶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尹晓亮,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中执字第063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俊航淇元船舶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怡安小区武备学堂3—702。法定代表人侯文昊,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C36室。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海通街81号。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出口加工区内。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尹建民。被执行人苏大普。被执行人尹晓亮。被执行人孙林。申请执行人天津俊航淇元船舶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尹晓亮、孙林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天津俊航淇元船舶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尹晓亮、孙林在银行的存款4000万元及付款违约金。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尹晓亮、孙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尹晓亮、孙林应承担的执行费107651元,案件受理费245900元,保全费5000元。四、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尹晓亮、孙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