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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恢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三毛与被执行人吴振堂、张恒花故意毁坏财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毛,吴振堂,张恒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恢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三毛,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吴振堂,男,1930年12月21日生,住温县。被执行人张恒花,女,1936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三毛与被执行人吴振堂、张恒花故意毁坏财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河审判员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