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恢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三毛与被执行人吴振堂、张恒花故意毁坏财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毛,吴振堂,张恒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恢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三毛,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吴振堂,男,1930年12月21日生,住温县。被执行人张恒花,女,1936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三毛与被执行人吴振堂、张恒花故意毁坏财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河审判员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