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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航与林维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航,林维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5号原告陈航,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林维航,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陈航与被告林维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朝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航诉称,2014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后原告需用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均未果,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作为借款人亲笔签名捺印出具《借条》,载明“兹向陈航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该《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后原告需用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均未果,原告遂于2014年12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其亲笔签名捺印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权利,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应限期偿还。同时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维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航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林维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高蕾(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