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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太奇学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冀春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太奇学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冀春艳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17号原告:深圳市太奇学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跟着村大街一号海龙大厦十三层。法定代表人:冉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冀春艳,女,1990年7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太奇学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冀春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太奇学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太奇学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太奇学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深圳市太奇学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书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刘颖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