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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二初字第2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郑州银本位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龙汇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张延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本位商贸有限公司,浙江龙汇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张延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二初字第2196-1号原告郑州银本位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玉,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太赫,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龙汇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张延涛,男,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银本位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龙汇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张延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2394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下:冻结被告浙江龙汇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张延涛银行存款2394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绿水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