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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剑超与茂名市高州建国世纪文化传媒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超,茂名市高州建国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56号原告陈剑超,男。被告茂名市高州建国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超诉被告茂名市高州建国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将《预交一审受理费通知书》于2015年1月7日送达给原告陈剑超。原告陈剑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没有按本院指定的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795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剑超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795元,减半收取33398元,由原告陈剑超负担。审 判 长  颜 辉审 判 员  陈文锋人民陪审员  邓渊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志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