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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四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邢台县天兴滑石粉厂与王保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台县天兴滑石粉厂,王保中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县天兴滑石粉厂。住所地:邢台县皇寺镇皇寺村东岗。法定代表人李天兴,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尹建军,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中,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县。委托代理人霍振芳,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邢台县天兴滑石粉厂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台县天兴滑石粉厂又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邢台县天兴滑石粉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县天兴滑石粉厂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邢台县天兴滑石粉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信深谦代理审判员  张志春代理审判员  王小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