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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丁茂友与邓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茂友,邓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30号原告丁茂友,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庆明。被告邓永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茂友与被告邓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茂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环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衡永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