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丁茂友与邓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茂友,邓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30号原告丁茂友,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庆明。被告邓永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茂友与被告邓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茂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环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衡永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