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文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刘钢多、梁炜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刘钢多,梁炜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21号原告:张文勇,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谭国浪,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艳华,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李伟雄。委托代理人:王海东,该公司职员。被告:刘钢多,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梁炜昌,男,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勇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刘钢多、梁炜昌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勇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钢多、梁炜昌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勇撤回对刘钢多、梁炜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文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馥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惠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