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黄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绥中县长丰运输队与刘连征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黄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长丰运输队。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刘连征。本院在执行绥中县长丰运输队与刘连征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绥中县长丰运输队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黄民初字第4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史卫红执行员 陈 健执行员 滕仁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新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