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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黄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绥中县长丰运输队与刘连征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黄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长丰运输队。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刘连征。本院在执行绥中县长丰运输队与刘连征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绥中县长丰运输队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黄民初字第4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史卫红执行员  陈 健执行员  滕仁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新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