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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肖旋与陈和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旋,陈和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肖旋,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被告:陈和平,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现役军人。原告肖旋与被告陈和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旋、被告陈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旋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6月开始感情不乐观,到现在感情完全破裂。2014年3月18日生育一男孩陈××。无夫妻共同财产。从2012年6月至今,被告同原告吵架无数次,连原告生孩子住院、坐月子期间都不停地和原告闹。被告不关心原告,多次使用语言暴力,不关心小孩,随时有出轨迹象。被告与原告是“搭桥”结婚。原告认为被告很难沟通,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小孩生活费,0-3岁每月3000元,3-6岁每月2500元,6-18岁每月2000元;被告支付2014年3月至2017年2月生活费每月1200元,总计43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和平辩称:“搭桥”结婚不是事实,感情完全破裂也不是事实。夫妻之间还是有感情基础的。2014年3月前夫妻未发生矛盾,后发脾气是希望原告父母不要管我们夫妻的事。2014年3月双方发生矛盾后,还每月给儿子生活费。2015年1月8日,夫妻还逛超市给儿子买东西,并一起入住宾馆,推心置腹地谈了各自的优缺点及人生规划。女方在争吵并激怒我的时候,我对女方家说了一些过激的话,之后我也向原告道歉。2012年1月至2014年3月小孩出生,给了原告家大约26万元。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和平系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现役军人。2011年8月原告肖旋与被告陈和平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19日两人登记结婚,2014年3月18日生育男孩陈××。在此期间,夫妻感情一般,发生过一些小矛盾。2014年生育小孩后,原、被告矛盾加剧,被告对原告有过激的言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陈述无共同财产,被告陈述有雅马哈钢琴一架,2011年其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及数码相机现在原告处。关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陈述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被告陈述欠被告父母11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陈和平系现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原告肖旋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和平离婚,被告陈和平当庭答辩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肖旋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陈和平存在重大过错。原告肖旋请求与被告陈和平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肖旋和被告陈和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华人民陪审员  熊一意人民陪审员  梁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