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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3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永兵与张仁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兵,张仁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3320-1号申请执行人周永兵。被执行人张仁义。申请执行人周永兵与被执行人张仁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温乐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永兵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仁义下落不明,其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在住建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房产、车辆登记。本院对张仁义享有的位于乐清市城北街道秦垟南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对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予以曝光,并对其进行布控。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经申请人同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33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