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美儿与熊红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儿,熊红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二初字第172号原告吴美儿,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徐湛,南昌市洪都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熊红清,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儿诉被告熊红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美儿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13元,减半收取2356.50元,由原告吴美儿负担。审 判 长 万爱国人民陪审员 邹凤如人民陪审员 邓文红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