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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美儿与熊红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儿,熊红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二初字第172号原告吴美儿,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徐湛,南昌市洪都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熊红清,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儿诉被告熊红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美儿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13元,减半收取2356.50元,由原告吴美儿负担。审 判 长  万爱国人民陪审员  邹凤如人民陪审员  邓文红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