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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知民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生命时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生命时报》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京知民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陈璐,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生命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吴天红,社长。委托代理人张彤,《生命时报》社职员。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与被上诉人《生命时报》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32225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3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盖公司原审起诉称:美国GettyImages,Inc.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在全球图片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我公司为该公司设立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生命时报》社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中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5幅摄影作品(编号分别为200380516-001、82653388、108443992、77005067、Dv403016)。为此,我公司曾要求《生命时报》社提供授权使用文件或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但《生命时报》社予以拒绝。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生命时报》社立即停止对我公司图片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在当地有影响的报纸显著位置上发表致歉声明向我公司道歉,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以及合理支出5000元(具体为公证费和调查费)。《生命时报》社原审答辩称:首先,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次,涉案编号为77005067、Dv403016的摄影作品不是我社发布;第三,我社运营的官方微博不具有盈利目的,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对于华盖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依据;第五,涉案摄影作品在2012年时华盖公司已经向我社提出了诉求,当时已经和解,这次的涉案摄影作品是因为当时没有删除干净。综上,我不同意华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涉案5幅摄影作品在网址为www.gettyimages.cn、www.gettyimages.ca两个网站上的展示情况、图片本身对”gettyimages(r)”字样的标示以及图片相关信息的记载,上述内容与GettyImagesInc公司对华盖公司的确认授权书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GettyImagesInc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华盖公司作为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依据其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也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华盖公司系本案适格原告。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新浪微博运营主体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函,原审法院认为,由于回函中明确表示没有相关微博注册用户的认证资料,因此,仅凭”性福那些事”微博首页右上方”微博认证”处显示的”生命时报-男性健康频道官方微博”字样信息难以认定该微博为《生命时报》社运营,进而无法认定涉案编号为77005067、Dv403016的2幅摄影作品的侵权主体。故,在现有证据情况下,对于华盖公司针对上述两幅摄影作品向《生命时报》社提出的诉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生命时报》社在其运营的涉案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3幅摄影作品,其未举证证明涉案使用行为已经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因此,上述行为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该侵权的构成并不需要考虑《生命时报》社是否为盈利性使用。因此,华盖公司要求《生命时报》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诉讼中华盖公司撤回了要求《生命时报》社针对编号为200380516-001、82653388、108443992的3幅摄影作品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对此不再予以处理。对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华盖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依据并不充分,因为相关案外许可合同图片价格属于双方协商的结果,个案性较强,且图片价格也会受到格式、大小、类型、内容以及使用方式的影响。因此,考虑到华盖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原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原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3幅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生命时报》社的过错程度、具体使用方式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至于华盖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费用,调查取证费因没有对应票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而公证费方面,虽然其并未提供相应的票据,但考虑到网络侵权取证公证的必要性以及其对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已经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的客观事实,原审法院对公证费用将根据涉案图片的数量因素予以酌定。因赔礼道歉系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华盖公司作为涉案作品被授权人,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人身权,因此无权要求《生命时报》社赔礼道歉,故对其要求《生命时报》社在报纸上出具致歉声明之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生命时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五千元;二、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华盖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就编号为77005067、Dv403016的两幅摄影作品提出的诉讼请求,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4000元。其上诉理由为:其在原审过程中所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已足以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权利,名为”性福那些事”的新浪微博中使用的两张摄影作品(编号为77005067、Dv403016)系未经其授权使用,因此构成侵权,而从微博名称”生命时报-男性健康频道官方微博”可以看出该微博应为被上诉人《生命时报》社所经营,因此,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未得到授权使用上述两幅涉案作品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生命时报》社答辩称:名为”性福那些事”的新浪微博不是其所经营的微博,涉案两张涉案摄影作品(编号为77005067、Dv403016)亦不是其发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我社服从原审判决。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III于2014年2月10日出具一份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GettyImagesInc公司对该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ImagesInc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www.gettyimages.cn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确认华盖公司是GettyImagesInc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公司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以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Inc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确认本人(即JohnJ.LaphamIII)由GettyImagesInc公司适时授权以公司之名义行使上述授权书及证明中所赋予之权利。该授权书之附件A所列品牌中包括DigitalVision、Photodisc和stockbyte、华盖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中载有涉案2幅摄影作品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了(2014)大中证经字第854号公证书。依据公证书显示,2014年6月11日在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上展示有如下2幅摄影作品:1、编号为77005067的图片,内容为男女,图片上显示有gty.im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品牌stockbyte,摄影者stockbyte。2、编号为Dv403016的图片,内容为男女,图片上显示有gty.im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品牌Photodisc,摄影者Photodisc。华盖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中载有涉案3幅摄影作品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了(2014)大中证经字第970号公证书。依据公证书显示,2014年7月2日在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上展示有如下3幅摄影作品:1、编号为200380516-001的图片,内容为穿护膝的男人,图片上显示有gty.im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品牌DigitalVision,摄影者BarryAustin。2、编号为82653388的图片,内容为杯子,图片上显示有gty.im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品牌Photodisc,摄影者KoheiHara。3、编号为108443992的图片,内容为女人,图片上显示有gty.im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品牌stockbyte,摄影者altrendoimages。域名gettyimages.cn系由华盖公司所注册。涉案5幅摄影作品在www.gettyimages.cn的网站上亦有展示,图片左上角均标有”gettyimages(r)”字样。在《生命时报》社名称为”生命时报”的新浪官方认证微博中,《生命时报》社在2011年7月12日至2011年9月7日发布的各种话题中,作为话题配图使用了涉案编号为200380516-001、82653388、108443992的3幅摄影作品。涉案摄影作品对应的话题均为健康方面的内容,图片的使用较其他话题配图较大。对上述内容,华盖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申请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记录于(2012)大中证经字第1328号公证书中。《生命时报》社认可上述公证内容显示的微博运营主体为该社,但表示由于时间较早,无法核实图片的来源。在名为”性福那些事”的新浪微博中,该微博于2013年4月24日至2013年5月23日发布的话题中,作为话题配图使用了涉案编号为77005067、Dv403016的2幅摄影作品。涉案摄影作品对应的话题亦均为健康方面的内容,图片的使用较其他话题配图较大。同时,在该微博首页右上方”微博认证”处显示有”生命时报-男性健康频道官方微博”字样。对上述内容,华盖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申请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记录于(2014)大中证经字第854号公证书中。《生命时报》社否认上述公证内容显示的微博运营主体为该社。原审诉讼中,原审法院向新浪微博运营主体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送协助调查函,要求该公司协助调查”性福那些事”新浪微博的备案主体。该公司回函显示,该微博用户名为一邮箱,注册ID为一串数字,并表示该微博用户目前状态为”其更改昵称,取消认证,经查该用户没有后台认证资料”。原审诉讼中,华盖公司认可《生命时报》社已经删除了涉案编号为200380516-001、82653388、108443992的3幅摄影作品,因此撤回了要求其就上述3幅摄影作品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其损失,华盖公司提交了其与北京百禾嘉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新意域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上述合同中图片的许可使用单价分别为9000元、6000元,图像大小为10-48M,均非涉案图片。《生命时报》社认为与本案无关,并不认可。华盖公司并未就其主张的诉讼合理支出提供相应的票据。另查,就《生命时报》社主张涉案摄影作品2012年已经与华盖公司和解事宜,华盖公司表示和解的并非涉案摄影作品,《生命时报》社亦未就其该答辩主张提供任何证据。以上事实有(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04348号公证书、(2014)大中证经字第854、970号公证书、(2012)大中证经字第1328号公证书、域名注册证书、使用许可协议、调查回函以及双方原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华盖公司能否就名为”性福那些事”的新浪微博所涉两幅摄影作品(编号为77005067、Dv403016)向被上诉人《生命时报》社主张诉求。对此,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华盖公司针对上述两幅摄影作品向《生命时报》社提出的诉求,华盖公司在举证证明其对上述两幅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还应当举证证明上述两幅摄影作品系《生命时报》社未得授权发布。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新浪微博运营主体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函可知,由于回函中明确表示没有相关微博注册用户的认证资料,因此,仅凭”性福那些事”微博首页右上方”微博认证”处显示的”生命时报-男性健康频道官方微博”字样信息不足以认定该微博为《生命时报》社运营,进而无法认定涉案编号为77005067、Dv403016的2幅摄影作品的侵权主体。而且,上诉人华盖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生命时报》社在新浪微博有后台认证资料,故在现有证据情况下,原审法院对华盖公司针对上述两幅摄影作品向《生命时报》社提出的诉求不予支持之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华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38元(已交纳),由《生命时报》社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玲玲审 判 员 侯占恒审 判 员 冯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邓 卓书 记 员 周 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