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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民四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邵根福与湖北捷东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根福,李少杰,湖北捷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四初字第00065号原告邵根福。委托代理人张万忠,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提出上诉,申请执行等。被告李少杰。被告湖北捷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少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根福与被告湖北捷东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根福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根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根福撤回对被告李少杰、被告湖北捷东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60元,由原告邵根福负担。审判员  张福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