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丹与曾德全,佛山市美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丹,曾德全,佛山市美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丹,男,1976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德全,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佛山市美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张丹。上诉人张丹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91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是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上诉人虽然在顺德区开设公司,但因生意需要,上诉人长期在全国各地出差,且每年都会回原籍与家人团聚很长一段时间,上诉人实际在顺德区并未达到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情形,顺德区并非是上诉人法律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佛山市美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