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于国民与邹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民,邹本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97号原告于国民,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邹本荣,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于国民与被告邹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于国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