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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傅荣新、龚文海等与被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荣新,刘利,刘娣,周璐,张成安,徐丹飞,扈诗琴,李坤,毛伟平,毛佳,熊斌,熊生华,熊莉,甘晓黎,赵天明,邓能英,邵红,龚文海,陆皎,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903号原告傅荣新,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刘利,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刘娣,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周璐,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张成安,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徐丹飞,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扈诗琴,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李坤,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毛伟平,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毛佳,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熊斌,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熊生华,男,193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熊莉,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甘晓黎,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赵天明,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邓能英,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邵红,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龚文海,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皎,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陆皎,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金剑路576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9371-5。法定代表人周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能英、傅荣新、甘晓黎、龚文海、扈诗琴、李坤、刘娣、刘利、陆皎、毛佳、毛伟平、邵红、熊斌、熊莉、熊生华、徐丹飞、张成安、赵天明、周璐与被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能英、傅荣新、甘晓黎、龚文海、扈诗琴、李坤、刘娣、刘利、陆皎、毛佳、毛伟平、邵红、熊斌、熊莉、熊生华、徐丹飞、张成安、赵天明、周璐于2015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能英、傅荣新、甘晓黎、龚文海、扈诗琴、李坤、刘娣、刘利、陆皎、毛佳、毛伟平、邵红、熊斌、熊莉、熊生华、徐丹飞、张成安、赵天明、周璐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能英、傅荣新、甘晓黎、龚文海、扈诗琴、李坤、刘娣、刘利、陆皎、毛佳、毛伟平、邵红、熊斌、熊莉、熊生华、徐丹飞、张成安、赵天明、周璐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能英、傅荣新、甘晓黎、龚文海、扈诗琴、李坤、刘娣、刘利、陆皎、毛佳、毛伟平、邵红、熊斌、熊莉、熊生华、徐丹飞、张成安、赵天明、周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雪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