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根玲与胡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玲,胡延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10号原告李根玲。委托代理人张立山,男,该粮油部法律顾问。被告胡延林(胡延明)。原告李根玲与被告胡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主动答应还款,并且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根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董彦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根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根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鹏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颖 来源:百度“”